刑事訴訟法 實務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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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前一陣子宜蘭的新聞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5072

看完這則新聞想到以下問題

司法院院字第2505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依法逮捕之。

假設當我走在路上看到有人被打(皮肉傷),
見義勇為把現行犯強拉到派出所,
但這時候被害人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那我會不會涉嫌妨害自由?

又假設我是新聞上的主角(警察),
到達現場發現毀損、傷害(未達重傷害)的現行犯,
我到達現場後,依法上銬逮捕該現行犯,
被害人事後表示不對對方提告,
逮捕上銬這個行為是不是也會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訴?

用這個思維及現在的社會氛圍來看,
警察會發生這種事好像就不太讓人意外了。

有版上大神可以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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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5-28
這就最基本的法定阻卻違法啊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5-28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
行逮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就台灣通說的刑法三階犯罪理論而言,行為必須是具備
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且有罪責,才是犯罪。
縱使行為人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但在違法性審查部分,因為行為人是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逮捕現行犯,此為《中
華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事由,
即行為人之行為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成立犯罪。
Ivy avatarIvy2016-05-30
然後你有機會獲得妨害自由或傷害罪的官司
Thomas avatarThomas2016-06-03
奇怪,我的88條就沒寫"告訴乃論"四個字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6-07
不管後面有沒有起訴,有沒有判刑,只要符合現行犯要件就
能阻卻違法
Susan avatarSusan2016-06-08
否則每個刑事無罪的被告都能回頭告警察了,那叫做笑話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06-12
同意樓上,原PO沒有搞懂我的推文~~
Connor avatarConnor2016-06-15
買東西依法商家要開發票,至於你回家要不要對發票,
會不會對中?國家不管。反正我發票就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