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客觀可歸責性 - 傷害罪
By Mary
at 2014-03-07T00:00
at 2014-03-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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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制伏某乙(現行犯),將其扭送警局。試問,討論妨害自由罪的客觀可歸責性中,某甲是否有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呢?如有,理由為何,如無,則是否不需討論依法令之行為呢?即依法令之行為形同具文。
已更新項目:
我的意思是,既然沒有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根本不需要討論違法性的問題。但大多數人卻會進入到違法性討論,為何?
2個已更新項目:
風險不是在客觀構成要件嗎?也就是在違法性之前。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加風險實現)再來違法性最後罪責。既然無客觀歸責性,為何要進入到違法性?
3個已更新項目:
既然故意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製造風險那麼故意行為+傷害他人亦=傷害罪那麼,拳擊比賽應如何論呢?難道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即不用檢討製造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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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既然沒有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根本不需要討論違法性的問題。但大多數人卻會進入到違法性討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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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不是在客觀構成要件嗎?也就是在違法性之前。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受容許的風險加風險實現)再來違法性最後罪責。既然無客觀歸責性,為何要進入到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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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故意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製造風險那麼故意行為+傷害他人亦=傷害罪那麼,拳擊比賽應如何論呢?難道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即不用檢討製造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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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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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4-03-10T07:16
at 2014-03-10T07:16
故意行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製造風險
因此不能否認逮捕現行犯之手段係製造風險
逮捕現行犯仍為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
所以大家才會把它放到違法性來檢驗並以依法令行為阻卻掉
2014-03-0907:07:00補充:
剛剛才注意到二樓用強制罪來論罪
我有不同的意見
逮捕現行犯之行為雖有強制罪的要素存在
但逮捕現行犯之結果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始得為之
因此應排除強制罪之適用
再者
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中
須以私行或其他非法方法而為
但不要以為主觀上係依法逮捕現行犯而非私行
林山田有提到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
仍具有私行拘禁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易言之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之行為仍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2014-03-0923:38:37補充:
拳擊比賽所產生之傷害風險
得以當事人承諾之超法規將違法性阻卻掉
刑法除生命、達到重傷害之結果不得囑託或承諾而處分
其輕傷之結果、自由、財產、名譽、秘密之法益
得以被害人之承諾或囑託而處分之
例如
醫療行為
醫生打針或者開刀行為均為傷害下而實施之
但就醫所產生之傷害結果為被害人同意下所實施之
因此醫師之行為雖構成傷害�
By Eden
at 2014-03-07T01:30
at 2014-03-07T01:30
因為他是依法令之行為阿,所以才要把21條擺在第一章,304條強制罪擺在第四章,就是要有個觀念押~~
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啥法,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小小建議,僅供參考
2014-03-0722:21:18補充:
可能在順序上會有點''誤會''了
按照''三階理論'',通常遇到這種''抓現行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會按照一定程序。
1、首先就是討論構成要件,''客觀跟主觀''的要件→強制罪,這是第一階,這時''抓犯人的人是有罪的''。
2、接下來,就要討論,''違法性'',這是第二階,是否有''阻卻違法原因'',阻卻違法事由,規定在21條、22條、23條、24條,如果有符合就''阻卻違法''。所以1的罪,因為21條而不罰''強制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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