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客觀歸責與教唆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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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Q:甲男、乙女為情侶,丙男愛戀乙女。嗣後,甲男劈腿,乙女憤而要到他家放火,
: 遂找丙商量,丙為表現對乙的愛,應之,但又害怕乙因而放火罪抓到處以相當重
: 之徒刑,遂「教唆」乙改燒燬甲之機車即可,乙同意之。之後乙著手既遂,
: 試問:丙之行為有無可能是「降低風險」之教唆、幫助行為而不可歸責?或係「
: 替代風險」而主張緊急避難?
個人認為降低風險與不可歸責係兩事
亦即縱使降低風險丙行為仍屬可歸責
只是在罪責部分可以減輕而已
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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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09-03-04
就Roxin師的客觀歸責理論,降低風險行為不是不可歸責嗎?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03-05
仍是不法的風險 應告以不能犯罪
Jacky avatarJacky2009-03-07
個人是把教唆的情況看成是 重新製造一個較低的風險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09-03-10
而不可歸責情況個人是把他想成 介入一個風險而降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