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人的解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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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人為鄰居,常為了小事起爭執,甲懷恨在心,計畫將乙殺害,某日,甲持刀潛入乙宅,將躺在床上的乙連刺數刀,不料乙早已因病氣絕多時。請問針對殺人部份,甲是否成立殺"人"罪?侵入住居構成要件中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刑法上,人的定義是指介於出生後、死亡前之自然人而言?如果結構換成擄人勒贖(對象一樣是已死之人,但行為人誤以為是活人),那可能成立擄"人"勒贖嗎?抱歉問題有點複雜,請各位專業知識的高手為我解惑。...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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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Olga2011-05-10
沒錯,刑法上的---人,必須是出生後死亡前,殺一個已死亡之人,事實上只是對屍體的一連串無意義之動作,至多僅成立毀壞屍體之罪,不可能成立殺人罪,這種情況叫做不能犯。至於侵入他人住宅,所謂的人,不以侵入當時有人居住為必要,只要那棟建物是給人住的,而且仍然有人居住於該處就可以。擄人勒贖罪也是跟殺人罪相同,抱著一個屍體,要跟其家人勒贖,同樣只犯恐嚇取財罪,不能成立擄人勒贖罪。但是如果意圖勒贖而擄人,不小心將被害人弄死了,這時假裝被害人尚未死亡仍向家屬勒贖者,仍然會成立擄人勒贖罪。...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