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227條 - 法律Michael · 2009-05-19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條文內容【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本案情﹕男40歲﹐女13歲﹐兩人性交。 對於227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不論男是否知道女滿或未滿14歲﹐此男均觸犯了 刑法第227條﹖ 謝謝。 -- 法律All CommentsQuintina2009-05-20要具備故意才有罪 條文沒寫明知 所以間接故意也可以Zora2009-05-22白話:覺得有可能未滿14 但無所謂啦 →間接故意Annie2009-05-22同樓上;不過實務似乎不把年齡當成故意範圍Rebecca2009-05-26~~~~~~~~ 怎麼可能Freda2009-05-29構成要件的東西,怎麼可能不用具備故意...Necoo2009-06-01間接故意可以操作的空間就很大了,話說林山田老師寫"不知究為幾歲但竟甘冒可能該當本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危險而犯之"Odelette2009-06-01一整個就離恣意很靠近的感覺OrzBelly2009-06-05查過有聽過這樣的看法啦,是不是主流我就不知道了= =Dorothy2009-06-07我也去翻了一下判決書,採客觀處罰條件和主觀構成要件要訴Rebecca2009-06-11都有,但多數仍認為需具備對年齡的不確定故意.Joseph2009-06-15另,參考93年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1498 號提及法律問題Anonymous2009-06-17正反意見都有但最後法務部研究意見則採需要有認識,但不以明知為限,若連未必之認識都無,則阻卻故意,不成立本罪.Emma2009-06-19個人以為最後所採的理由有一定說服力,特別是在批判74年台Gilbert2009-06-21上5112判決(裡面寫判例,可是找不到不再援用決議)見解部份Michael2009-06-22沒事搞小女生幹麻阿 ? 沒品!還管什麼犯罪論勒!Tracy2009-06-2674台上5112確實只是個判決。而且年代已久,現應該已無Joseph2009-06-29參考價值(83台上4771判決類似)。現在多數的處理模式Annie2009-06-30請參考93台上3557判決Zora2009-07-03不過個人以為,似乎完全不需動用到 客觀處罰要件 這項絕殺技因為在客觀上非常容易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至少是間接故意)除非女方的外貌和心智超乎常人的成熟....Brianna2009-07-07正因為會發生樓上指的「除非」的情形,所以才需要討論啊~Freda2009-07-07不管有沒有品都要討論犯罪論啊 =.=不然罪行法定就變成假的了Delia2009-07-08Vala應該只是想表達他在道德層面上對於老年吃嫩草的不齒而已Related Posts被告落跑?有關消保法裡七日內解除買賣契約交通罰單遲到5年 請求權時效?凶宅」應如何定義?關於同居關係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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