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的法官論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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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判決書 法官要列舉與本案相關的法條 列法條以外

也有列舉該等法條的判例或先前相關判決來解釋某些關鍵



然後會根據各項重要爭點 列舉背景事實 相關證據以及

適用法條 和這樣適用法條的解釋

對於判決書內容 法官剪貼原被告狀紙相關部分過來用

這樣是整理之後認可或拒絕兩造各自提出的法律論點

但是如果兩造狀紙對某些點都沒寫清楚 法官可以自己補充

加上法條 判例 判決等來闡明自己判決的依據嗎?

但是這一來 如果法官是贊同原告或被告論點 但是原被告

自己在狀紙沒寫明 卻由法官在判決書"補強釐清" 這樣會不會

有法官在"幫"某一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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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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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院+姜世明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6-26
你可以用違反闡明義務上訴看看上級審怎麼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