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合夥人是否構成背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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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與我共營事業三年,期滿退夥。

第二年另簽訂競業條款(內容爲離職ㄧ年內不得於特訂範圍內經營同項目)

目前對方有意在特地範圍內經營(退夥後2個月)

請問在有簽訂條款之前提內(不在合夥合約內)
是否有構成背信的機會?


先謝謝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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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21-05-12
競業條款離職後沒有給半薪無效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5-17
現在一堆老闆只知道簽競業條款卻不知道要花錢維護
Jack avatarJack2021-05-20
一般員工與公司或商號間的法律關係為僱傭關係,而非
委任關係,故不會成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1-05-24
拆夥後才違反合夥人約定之競業禁止協議,是屬於民事
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5-26
背信罪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本案對方都退夥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1-05-31
也離職了。最多只有民事的債務不履行
Una avatarUna2021-05-31
一般員工無論離職前後違反競業條款,均不會觸犯刑事
背信罪;民事債務不履行的話,要看狀況。
Linda avatarLinda2021-06-01
至於合夥人在退夥後,就不是合夥人了,違反競業協議
,頂多只有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Emily avatarEmily2021-06-04
民事問題而已,而且可能有勞基法無效問題,看你們簽約
內容跟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