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勞退新制何時可退休 - 法律Edward Lewis · 2012-03-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本人今年40歲,85年四月於壽險公司就直,當時壽險業不納入勞基法,民國86年納入勞基法,民國94年轉為勞保新制,投保薪資為42000元,問題如下:本人民國110年4月時就在此公司任直滿25年,年紀也剛好滿50歲,在這種條件下是否可以申請退休,有退休金可領嗎,可領多少?勞保年金儿歲可領,領多少,謝謝已更新項目:謝謝解答,但是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試算一下,這樣我會比較清楚,謝謝法律All CommentsMegan2012-03-061 94年之前只有勞動基準法,雇主要依法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僱主未提撥或提撥不足,就無退休金可以發給。勞工工作年資又以服務同一事業之年資為限,勞工一旦更換雇主,工作年資歸零,對勞工晚年相當不利。94年7月1ㄖ起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強制每一個雇主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存入勞保局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老年時〈目前規定為六十歲〉向勞保局請領勞工退休金,不受更換雇主影響。所以勞工退休金有新舊制之分2 勞工保險條例雖然97年7月17ㄖ修法,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改為老年年金給付,但仍保留修法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者權益,只要符合請領資格,仍享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選擇權。勞工保險是沒有新舊制之分3 勞工退休金選擇新制,則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辦理退休,並依第五十五條向雇主請領94年7月1ㄖ之前的舊制勞工退休金 勞基法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已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4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老年年金給付: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之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 97年7月17ㄖ之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三、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5 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之ㄧ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給付: A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0.775%+3000元 B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1.55%6 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二項 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7 勞保條例第五十九條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Related Posts闖紅燈可以用錄影(非固定式照相機)方式逕行舉發嗎?FB上傳時間有辦法關嗎?!車禍賠償法律事宜郵局帳戶凍結拿職災團保賠償公司?
All Comments
2 勞工保險條例雖然97年7月17ㄖ修法,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改為老年年金給付,但仍保留修法前已經參加勞工保險者權益,只要符合請領資格,仍享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選擇權。勞工保險是沒有新舊制之分
3 勞工退休金選擇新制,則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辦理退休,並依第五十五條向雇主請領94年7月1ㄖ之前的舊制勞工退休金
勞基法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已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前項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4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老年年金給付: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 年滿六十歲,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第五項 第一項老年給付請領年齡,於本條例97年7月17ㄖ修正之條文施行之ㄖ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 97年7月17ㄖ之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三、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5 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之ㄧ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給付:
A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0.775%+3000元
B式 平均月投保薪資X保險年資X1.55%
6 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
第二項 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7 勞保條例第五十九條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