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若有一名主治醫師,與其指導之實習醫學生(25歲)相戀發生性行為,違法嗎?(師
生關係)
2. 若有一名醫師與病患交換聯絡方式私下聊天進而相戀,違法嗎?且病患持續找該名醫
師看診(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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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若有一名主治醫師,與其指導之實習醫學生(25歲)相戀發生性行為,違法嗎?(師
生關係)
2. 若有一名醫師與病患交換聯絡方式私下聊天進而相戀,違法嗎?且病患持續找該名醫
師看診(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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