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恕筆者愚鈍
最近因為工作的關係
必須要探討一下「報案三聯單」的性質
小弟的疑問是
報案三聯單應該屬於行政上措施
亦即用以管制案件
一方面讓警方不會吃案,藉機不辦理該案
一方面給人民擁有報案之書面證明。
那麼我有疑問的是
如果今天一個民眾想要報案
可是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足夠(甚至顯然無理由)
那警方有無權利直接以「不構成刑案」而拒絕開給報案三聯單呢?
還是仍然應該受理
然後移送給檢察官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會有「警察有無權限審查刑案是否成立」之疑問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將顯然不成立刑案的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是否又會被檢察官斥責呢?
小弟這一點疑惑
煩請高手指教(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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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工作的關係
必須要探討一下「報案三聯單」的性質
小弟的疑問是
報案三聯單應該屬於行政上措施
亦即用以管制案件
一方面讓警方不會吃案,藉機不辦理該案
一方面給人民擁有報案之書面證明。
那麼我有疑問的是
如果今天一個民眾想要報案
可是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足夠(甚至顯然無理由)
那警方有無權利直接以「不構成刑案」而拒絕開給報案三聯單呢?
還是仍然應該受理
然後移送給檢察官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會有「警察有無權限審查刑案是否成立」之疑問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將顯然不成立刑案的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是否又會被檢察官斥責呢?
小弟這一點疑惑
煩請高手指教(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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