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條件成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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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已經18歲了,然後父母因為我不想讀大學而要報失蹤人口,可是一直都有電話聯絡,他們也知道我住在男友家,請問這樣能報失蹤人口嗎?這樣有成立嗎?這樣有算引誘或掠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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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Candice2010-12-28
查尋人口係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二)隨父母或親屬離家(三)離家出走(四)意外災難(六)上下學未歸(七)**走失(八)精神異常走失(九)被拐(抱)走(十)海難、空難我想你應該就屬於第三項,所以你的父母親想要報案是可以成立的。還有你說這樣是否有算引誘。A:是有的。而在刑法中關於未滿廿歲與性交的規定有第二四零條(和誘罪)以及第二四一條(略誘罪)。以第二四零條和誘罪為例: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Dora avatarDora2010-12-28
失蹤是報不成~頂多是協尋而已~因為你已經年滿18歲!在法律上你有自主能力,無法報失蹤!頂多是協尋,這也不會造成你找工作有問題!大不了是有人去舉發的話才會有警察來找你,不然就是你臨檢被查到!在來就是你去旅館投宿用你的證件登記才會被帶走不然的話是都不會有什麼問題的!2010-12-2814:59:20補充:那我會建議你好好跟父母溝通看看~也許~~她們其實是對你的朋友有意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