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想要對對方提出告訴但手上證據並不是那麼齊全所以跟大家做個討論事情經過大約是開始於103/11月,對方因為自己手上的工程拖太久就另外請我們外包當時口頭約定好全部工程含材料10萬元(付明細但沒契約)同年12月完工時要跟對方請款時就藉口迴避多次在那之後對方寄來一張無法兌換(無簽章)的支票後,又借口迴避好幾個月。想要寄存證信函但聽說老闆皮成這樣寄送與否根本沒差反而提出控告後對方可以告反誣告那還需要寄嗎?想要動用支付命令及告他詐欺但這邊手上只有對方的公司統編及電話+負責人文件部分就只有對方公司寄來的支票支票共兩張一張無簽章,一張名字寫錯一張+只有負責人的私章(最近幾天寄來的)那這樣的話我到底是要針對公司還是針對個人提告會比較有利?另對話方面有最近的錄音存證可是事主是父親,交涉幾乎都��
如何成立控告條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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