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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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脫產罪,規定在刑法第356條,

我想問的是,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大多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算,

那如果取得執行名義後,尚未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仍算"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例如:

取得假扣押裁定,在查調財產過程中,

債務人進行脫產行為,

等到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已經脫光光了,

這樣在取得裁定跟聲請強制執行之間的脫產行為,

是否算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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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確定係刑法上之毀損債權?

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撤銷?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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