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脫產罪,規定在刑法第356條,
我想問的是,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大多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算,
那如果取得執行名義後,尚未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仍算"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例如:
取得假扣押裁定,在查調財產過程中,
債務人進行脫產行為,
等到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已經脫光光了,
這樣在取得裁定跟聲請強制執行之間的脫產行為,
是否算毀損債權?
=============================================
另外,如果確定係刑法上之毀損債權?
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撤銷?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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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大多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就算,
那如果取得執行名義後,尚未聲請強制執行,
是否仍算"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例如:
取得假扣押裁定,在查調財產過程中,
債務人進行脫產行為,
等到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已經脫光光了,
這樣在取得裁定跟聲請強制執行之間的脫產行為,
是否算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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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確定係刑法上之毀損債權?
是否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撤銷?
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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