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病毒重命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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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Covid 19,
原本被稱為武漢病毒,
後來改成新冠肺炎。
臺灣大臺北地區,
因為某公司的作為、不作為,
導致防疫升級至三級,
侵害人民權益,
若為表示不滿,
將Covid 19改稱該公司病毒,
是否會觸法?
是構成刑事妨害名譽?
還是只構成民法侵害人格法益(妨害名譽)?
謝謝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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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Quanna2021-05-19
腦子很好用......還不能移植,請愛惜
Edwina avatarEdwina2021-05-23
樓上似乎沒什麼資格說這種話耶 哈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5-24
那,樓上開金口說出的金句,價值多少???
James avatarJames2021-05-26
#1We13ztY 看看某人發言的水準 有大腦的人會有這種發
言內容嗎?
Zanna avatarZanna2021-05-30
那個id叫m什麼的,請善用你的腦,看看你過往的留言紀
錄,法律板水準就是被你拉低,檢討鄉民發文最會,回答
問題卻是三流不到的水準!個性不改躲在哪都一樣,只會
越來越令人唾棄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1-06-01
抱歉,我數錯人了...應該不只兩個....
Jack avatarJack2021-06-02
要說我拉低,那....我看多這幾位,拉得更低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6-04
這麼雄心壯志,怎不去應徵版主? 還是怕又被拉下來??
Harry avatarHarry2021-06-08
這跟雄心壯志無關,這是做人處事的態度,只有你會檢討
被害人,只有你感覺全世界都跟你作對,有沒有板主也沒
差,你的低價言論本來就不值關注,所言至此,不在論述
Adele avatarAdele2021-06-09
某人就是個老公務員 對法律一知半解卻愛不懂裝懂大放厥
詞 又喜歡檢討發問者 對發問者說教刷存在感 和某個酒
醉仔半斤八兩
Robert avatarRobert2021-06-14
我認為公務員都會有基本的法學知識,故不至於會把人民
基本權利與要件涵攝在動物園獅子身上,然後對外以獅子
主張其權利證明自己是對的,一般正常公務員不會有此水
準,除非是假的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