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友15歲和他發生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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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七月左右和15歲的國三女生~她是(我同事的妹妹的同學)發生性行為(剛認識不到兩天就上床,她是不是自願的我不知道,因為這問題的答案很主觀,但至少我所知道的是:他並沒有反抗,而且還自己帶了一套女僕裝來我家房間換,而在發生關係的那天,我和她講手機講到2~3點已經聊得非常濕鹹,所以我問他早上要不要來我家她就說:好)我是在當天的早上六七點時去買保險套而且她說她男朋友在他國一的時候就有跟他做過一次更沒戴套而我因為工作時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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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11-30
貼法條就沒水準了,直接和你說結論。愛撫(猥褻)已違法,更何況發生性行為。愛撫(猥褻)四次,性行為一次,依法是一罪一罰,但需有證據能證明,才能算你5次。你的精神分裂症對你減刑沒幫助,請別在開庭時說這些,這只會讓人感覺你想把責任推到疾病上,對你的判刑是負面的。而若您要主張精神疾病來減刑或不罰,需醫師證明您犯罪時是處於發病狀態下,您是否能取得這證明?很難。若您是我的委託人,我會建議您:1.別扯精神疾病的事,那只��
Zanna avatarZanna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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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Callum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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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11-29
我腦袋中有另一個聲音,叫我要推2FAU大大的說法和樓上所說的,法官說的才算數它還跟我說,要提醒你一句話不用錢的最貴...Showmore
Daniel avatarDaniel2013-1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了可能涉犯刑法第227條規定外,更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21條規定,罪行更重。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Lily avatarLily2013-11-29
怎麼判永遠不用問網友因為除了本案法官外大家說的都不算數至於其他我贊成AU大大說法
Lydia avatarLydia2013-12-01
說了那麼多,就是沒有提發生性關係時,你幾歲?實在令人難以回答!看了刑法227,也請順便把刑法227-1及229-1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