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租屋/店面提前解約問題(急) - 法律Caitlin · 2013-11-28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當初的簽契約時支付押金是三個月,我方提前解約,約在前個月就與房東告知找到房後會搬走,依照契約上寫是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但房東方面卻強硬要拿走兩個月租金,想請問一下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房東卻強硬拿走兩個月,我方是否可以要求歸還、甚至是取回所有押金?法律All CommentsDorothy2013-11-30您好,關於多收兩個月的金額部分,可以請求返還。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可向地檢署提告侵占罪,若其無意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違約損害賠償。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信(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Caitlin2013-11-30基本上是看合約上面寫的吧所以妳應該可以只賠償一個月至於要取回全部我想應該不太可能~Related Posts兵役讓我三年內勞保年資不滿一年無法領失業補助有關公司名譽提告急!!!!友人借手機交通安全真實故事公司壓迫性自願離職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