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撫養(監護)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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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曾經由法院判決12歲前小孩由我方(女方_我的親妹妹)撫養(監護)

小孩目前就讀幼兒園

法院"無"判決男方支付小孩教育費

男方享有每月第一、二、三周星期五接走小孩,周日帶回
大約固定周三來電提醒周五要來帶小孩
我方如有問題至電男方家(立即被掛電話)

交接小孩地點:我方當地警察局

近來遇到連假周六補課 男方要求 與第四周交換

小孩幼兒園周末活動(ex:聖誕節踩街/畢業典禮表演)


問題
1.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教育費 (如果可以 該如何做)
2.女方與小孩親子時間周末時間 大致上都只有一周
是否可以更改各兩周
3.小孩幼兒園如有活動 可以以學習為主為由 請對方本周暫停接走小孩嗎?
4.因為男方常說謊 如果我方提出交換周別 是否立切結書 來保障我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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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06-06
所以十二歲後由男方扶養?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7-06-06
可以不給交換~就都按照判決書走
Isla avatarIsla2017-06-08
所以當時沒有要扶養費? 法院判決上有提到扶養費嗎?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7-06-11
去找家事律師。
Dinah avatarDinah2017-06-12
找律師,多問幾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