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試用期、職業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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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到知名飲料店打工
工作前,老闆要我先簽一張合約書,上面表示為滿15個小時不得領薪水。
而我昨天才做5小時,隔天卻手舉不起來去看醫生,結果竟然發炎了,這幾天還得去做復健。
請問:1.這合約書合法嗎?假如不,我該怎麼領到我那天的工資?法律途徑該怎麼走?
2.去看醫生,算是職業傷害嗎?有沒有辦法向那間公司請求賠償?法律途徑該怎麼走?
職場新人,謝謝了!

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6-29
~小百回答你~
這是不合理的
可以去勞委會申訴他
未滿15小時其實算是低標了
雇主害怕你做個幾小時就落跑
光是職前訓練與教會你,就要花上大半天的培訓時間與口舌
因此多數人都可以熬過15小時
也就是兩天吧!
你還不是他們的正式員工
連試用期間都未滿,更沒有加入勞保
所以是無法領到職業傷害補助金
至於你的發炎,是需要醫師證明
但是開了也沒有用
你才做了五小時?連試用期三天都未滿
說出去....只怕會被人偷笑~笑你是弱雞
如果走法院程序~~光是寫狀子
就要花很多錢了~~又浪費時間
同時雖然那張約定雖然不合理
但是你有簽名!就表示認同這樣的不合理
所以勝算不大
除非你有時間與他們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