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意外如何處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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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最近在工廠內發生工事故
因老闆方的人要求員工到不安全的地方作業
以至員工受傷臥床不能起來準備開刀治療
老闆是有口頭答應願幫我們處理相關醫療費用照顧到康復安排回來上班
不過有請我家人幫他說
如果勞工局之類的來問時請將責任扛下說是自己不小心去做危險的事
避重就輕幫老闆脫離責任
家人是覺得這老闆說話可信啦
可就怕到時有和變故反悔那道時我們不就完了
或者這不知道會不會影響保險理賠方面的問題?
不知有哪位大大能替小弟解惑指導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不受損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6-26
依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Emily avatarEmily2013-06-25
什麼如果勞工局之類的來問時請將責任扛下,說是自己不小心去做危險的事,避重就輕幫老闆脫離責任還講『家人是覺得這老闆說話可信啦』4年前馬總統承諾過633,你覺得總統講的話可信嗎?人都已經癱在床,還要如此配合老闆犯法就不必再考慮權益不權益了呀!跟著老闆偽造文書、偽證、詐領保險金找死就好了可嘆勞工怎麼會如此無知愚昧呢?先請老闆親筆簽名寫一張承諾字條給你們他敢寫就是真的,他不敢寫你就該想一想為何不敢寫我認為的處理對策是去醫院取得【驗傷單】,明天到派出所製作筆錄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罪名是「老闆業務過失致傷」不必一個月之後你就會相信我講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6-24
個人奉勸最好不要答應雇主的要求,很多雇主為了不讓自己有太重的罰則,一定會先與勞方談條件,但是,沒有人敢保証,雇主會盡其人事責任,正常來說工廠發生勞安意外,是要請勞動檢查所的人員去檢查的,當勞檢人員去檢查,一定會要求雇主停工(工作場所有使勞工危險之虞時),及開罰單,要求限期改善,這些動作都會讓雇主的荷包大失血,所以請版大三思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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