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669號判例指出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
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且不論有無因為關係(民法第928、929)
--然此對商人之權益關係重大,亦即倘果係存有債務,但同時為債權人(存在於合作廠商
的關係,承攬定做契約,雙方素有合作)的話,當真需受該判例拘束不可嗎?
請諸位先進惠予高見,有無相反之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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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w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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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且不論有無因為關係(民法第928、929)
--然此對商人之權益關係重大,亦即倘果係存有債務,但同時為債權人(存在於合作廠商
的關係,承攬定做契約,雙方素有合作)的話,當真需受該判例拘束不可嗎?
請諸位先進惠予高見,有無相反之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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