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勞資糾紛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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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想問以下問題

該工廠是民國78年7月15日成立

1.先前勞保、健保、提撥皆由雇員自付,雇主行為明顯違法!而雇員是否能向雇主追討自
付的金額?

2.部分雇員實際上並未拿到退休金,但卻被要求簽署已取得退休金的證明,雇主該作為應
也違法!那出於非自願卻簽名的雇員是否也有違法問題?

3.雇員原投保於舊制勞保,目前則已辦理退休,由於有上述非自願的簽名行為,則能否追
討回未取得的退休金?

4.八月底工廠將被總公司收回,爾後只會留下少數幾人,其餘雇員將全部沒工作,這樣可
否要求資遣費?

p.s.已查閱相關“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由於這領域
實在不熟,因此發文請教,謝謝

由於發文時有點急
因此文章通順問題就疏忽了
也感謝L大的提醒
希望好多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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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7-08-20
你可以PO之前看一下自己的文章通不通順嗎=.=
Isla avatarIsla2017-08-24
怎樣的非自願簽收法? 標的應該不小,建議再忙也要請律
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