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先進大家好:)
以下是有關租屋相關事件想請教
我出租房屋給乙方,
租約至105年8月底
於本月初上午接到乙方電話,
表示因家裡因素無法繼續承租,
我於契約中有載明,
租賃期間未滿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押租金。
契約中未載明部分為
如欲提早解約需支付未到期之租金,
也無載明中止合約時之押租金
視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想了解:
1.押金是否無須退還?
2.可否要求未到期之租金?
3.如繳完未到期之租金,是否須退還押金?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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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關租屋相關事件想請教
我出租房屋給乙方,
租約至105年8月底
於本月初上午接到乙方電話,
表示因家裡因素無法繼續承租,
我於契約中有載明,
租賃期間未滿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押租金。
契約中未載明部分為
如欲提早解約需支付未到期之租金,
也無載明中止合約時之押租金
視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想了解:
1.押金是否無須退還?
2.可否要求未到期之租金?
3.如繳完未到期之租金,是否須退還押金?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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