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到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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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因房客積欠房租超過2個月,
去年底和今年2月,已經依法寄2次存證信函,通知今年4月底租約到期、不續約、要求房
客搬離及還清租金。也依法民事起訴她。
但到現在,房客一直拖,說6月底前一定搬。
雖然詢問過律師,但還是有疑惑,想請問大家:
租約到期,為何不能立刻協同里長或警察開門強制執行房客搬家?卻必須要等法院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動作?
聽律師解釋說是因為契約沒有法院公證,所以沒有立即的公權力。而且也怕房客是在威脅
強迫下簽訂不公平條約。
但明明民法455條規定,租約到期就是要歸還房子。既然法律賦予房東這個權利,就可
以行使權利;卻還要契約公證,才能行使權利,不是很矛盾嗎?
(不好意思,碰到爛房客,火都上來了。律師一直解釋,還是說服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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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aithe avatarFaithe2017-06-13
涉及私人財產的問題吧…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6-17
斷水斷電好像合法...有查到其他案例
Donna avatarDonna2017-06-21
要小心對方自殺喔… 也有這種案例...
Dora avatarDora2017-06-26
民事糾紛本來就要經法院裁定,沒有法院判決,警察又不是你
的打手,如何介入私人糾紛。法律就是遊戲規則,對方違反規
則,自然要找裁判處理。
Tom avatarTom2017-07-01
你有權利也可以主張權利,但行使權利的方式,是由法院決定
的。
James avatarJames2017-07-03
出租之前就應該評估風險,要不要公證、要不要納所得稅
Linda avatarLinda2017-07-06
等等,不然國家幹嘛設公證制度,又一堆人要麻煩的跑去
公證
Freda avatarFreda2017-07-07
當時不花幾千塊公證 怪誰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7-09
這是學術板不是應該請她去弄懂實體法&程序法的差別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