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發生主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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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依照民法144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務人能拒絕給付

而我國是採 抗辯權發生主義 也就是 請求權跟債權 並不會消滅 僅是債務人產生抗辯權


但這時候就很奇怪了 如果以看 125條來說 它又說請求權 15年不行使而消滅

那這不是 互相矛盾嗎? 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 並不因為時效經過 請求權就消滅

為什麼法條 又寫成這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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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8-09-06
文義解釋不是唯一的解釋方式,125本來就要配合144一起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8-09-09
債權不消滅 沒說請求權不消滅..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9-10
債權不會消滅 請求權也不會消滅 只是可以拒絕給付
而已
Necoo avatarNecoo2018-09-14
請權權並未消滅 但是請求力減損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8-09-18
我覺得之所以會讓你混淆應該是因為翻譯的問題吧 剛
剛看了一下英文版的BGB 我也沒看到125條這種條文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9-21
但很確定的是BGB裡寫的是「得拒絕給付」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09-25
我修正一下 應該說有125這條 但就英文的意思上我看
不出來是消滅就是了 至於144條是幾乎一樣
Sandy avatarSandy2018-09-26
你只會用文義解釋的話,那你絕對會誤解民法第1148條
之1。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09-30
謝謝以上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