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帳戶更換負責人後的責任歸屬
請教各位先進以下支票問題 甲有限公司已經出售給某業主,但甲公司還有多張空白支票尚未繳回, 但甲公司原負責人表示手邊支票已全繳回,其他支票已是10~20年前申請, 早已自行作廢,銀行便將大致情形告知業主,業主表示已跟原負責人瞭解過情況, 其他問題公司財務小姐後續會處理 故銀行讓新業主填妥印鑑變更申請書,並填聲明書「若有以前發給支票提示 將由業主公司自行處理與銀行無涉」,但近期業主又到另一分行更改公司名稱時, 另一分行經辦查詢該戶仍有多張未回籠支票告知財務小姐,該員知道後相當生氣, 認為銀行未盡詳盡告知責任,若有以前支票提示應由銀行承擔責任 請問這個例子,銀行有什麼責任嗎? 個人看法是 甲公司持份在移轉給業主時,當時權利義務皆已移轉,若有問題應找 甲公司移轉前的負責人及股東,與銀行無涉 因為最近工作遇到這個狀況,有點不知所措 盼望能有先進能給予解惑,感激不盡! –
相關文章
身分證遺失補發 200 元、換發 50 元:要本人去戶籍地辦,掛失後舊證就停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身分證初領、換領每張 50 元,補領 200 元。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補領要本人親自辦;製發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理補領時先掛失,掛失後原證暫停效力。被家人或他人扣著不還,依第 56 條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可具結申請補發,原證隨即失效。
婚假從 8 天變 14 天:115 年 10 月 1 日起,第 9~14 天工資由政府補助雇主
勞動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由 8 日延長為 14 日、工資照給,10 月 1 日施行;雇主付了第 9~14 日的工資,可在 2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全額補助。喪假仍是 8、6、3 日,哥哥結婚、姨丈過世都不在婚假、喪假範圍。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5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金額的 0.8%。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