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查了一下地院判決
比較常看到是 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請問一下哪時候會出現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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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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