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男服役期間攜帶女伴進入宿舍有無觸法?相關罰則?若留宿?
這是最近發生的事在某縣政府綜合發展處下的一位28歲替代役男追求一位同處室的27歲女約聘科員於今年該縣府舉辦大型活動時利用行使職權之便邀請該約聘科員於活動時間無人管制替代役宿舍時進入其寢室之後兩人在活動結束後至今年9月25日之間的一個多月替代役男攜帶該女約聘科員進入宿舍不下多次期間同寢室有其他替代役男在有時候及假日寢室會空無一人兩人除平日下班後進出宿舍外假日無人時也相約並會進出替代役宿舍請教各位大大1.替代役男有無違反法律?有無責罰?有無行政處分?2.進入宿舍的約聘科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有無相關懲處?有無法律責任?3.負責管理該替代役男之管理人員有無任何行政責任?請各位務必幫幫忙十分感激…Showmore
網友回覆 3
- Hedy
針對你的問題1.查過資料後發現只有"替代役實施條例55條"的處分可幫到你替代役身分特殊我發現這個役別竟然不屬於陸海空軍刑法管轄我也向最主要的管轄單位"內政部役政署"詢問專員替代役若有犯罪事實是比照刑法、民法等一般法來辦理沒有特別法來制衡罰則的話"替代役實施條例55條"也只有罰站罰勤等之類的小勞動換句話說沒有實質的法律可以做出類似陸海空軍刑法的嚴重懲罰行政處分的話就要看該縣府單位及管理該替代役男之直屬人員的看法來決定是否做出處分如有處分相信也不會重提供你:檢舉公務人員貪污瀆職只要一通電話就能搞定不但全程保密只要正確署名並且查證屬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最高還有600萬的獎金檢舉貪污瀆職請撥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爆料)法務部『我爆料』廉政檢舉專線發現"內政部役政署"員工
- Candice
1..利用行使職權....基本就觸法囉!!2..替代役男...基本上說穿了也是在服兵役呀!!怎能搞東搞西!?!?3...這是若是私底下的事情...軍中是無權干涉,因為是私事!!除非涉及犯罪事項或是為反軍事命令!!或濫用公權~或是強姦未成年或強姦成年女性(在未得對方同意下涉嫌偷拍性愛光碟或是偷拍女子如廁或是....等犯法)皆以加重罪處罰。因為身為國軍豈能犯罪!??...Showmore
- Emma
1.有違反有罰則2.有阿看單位要不要辦阿可能記過或處份應改不到法律責任畢竟不是到軍營就不行3.有阿行政疏失應改會處份可大可小看主管要不要辦....................................................................最好到外面去拉這樣比較沒事情...Showmore
相關文章
未成年喝酒抽菸罰誰?賣酒給未滿 18 歲罰 1~10 萬,菸要滿 20 歲,18、19 歲能喝酒不能買菸
兒少法第 43、91 條:未滿 18 歲不得飲酒,賣酒或給酒的人罰 1 萬到 10 萬,家長情節嚴重罰 1 萬到 5 萬。菸害防制法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供應者罰 1 萬到 25 萬;抽菸被查到要上戒菸教育,不去才罰 2 千到 1 萬。
鄰居很吵怎麼辦?住家吵鬧找警察、補習班和施工找環保局、大樓住戶可罰 3,000~15,000 元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住家講話、跳動這類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交給警察依社維法第 72 條處理,最高罰 1 萬元。補習班、餐廳、施工、擴音器超過管制標準,由環保局量測,限期改善不改,營業場所罰 3,000 到 3 萬、營建工程 1.8 萬到 18 萬。大樓住戶喧囂,管委會制止不聽可報縣市政府罰 3,000 到 15,000。
身分證遺失補發 200 元、換發 50 元:要本人去戶籍地辦,掛失後舊證就停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身分證初領、換領每張 50 元,補領 200 元。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補領要本人親自辦;製發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理補領時先掛失,掛失後原證暫停效力。被家人或他人扣著不還,依第 56 條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可具結申請補發,原證隨即失效。
婚假從 8 天變 14 天:115 年 10 月 1 日起,第 9~14 天工資由政府補助雇主
勞動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由 8 日延長為 14 日、工資照給,10 月 1 日施行;雇主付了第 9~14 日的工資,可在 2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全額補助。喪假仍是 8、6、3 日,哥哥結婚、姨丈過世都不在婚假、喪假範圍。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5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金額的 0.8%。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