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欠費相關問題
我的身分只是一個窮學生從國中時期開始我的健保因為母親的關係所以開始沒有繳錢我也一直中斷我的健保到大學開始打工有扣健保費勞保費發現我雖然有繳健保但是我健保卡根本不能用所以我到了健保局拉出我的欠費清單發現我的中斷期間為91/08-96/02而且這段期間我母親的健保也算在我的頭上總數大約為七萬左右而我也很有誠意的辦了分期繳款但是因為工作不穩定的關係所以我的經濟情況越來越差我也繳了14期左右了偶然發現行政法上面有五年追討期的法規請問我是否符合五年追討期失效的資格??Update:所以說如果我已經去辦理分期償還了這規定應該就不適合我了吧畢竟我已經跟他簽新的規則了?
網友回覆 1
- Bennie
1.首先,的確有超過5年就不用繳這樣的規定,就是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關於「執行期間」的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而且該規定是所有移送行政執行的案件種類統適用,當然包括健保案件。 2.健保案件是該條所謂的「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以要討論該案件是否超過5年執行期間,要先看健保局是當初給的限繳日期是什麼時候,然後再看他是什麼時候移送行政執行處的。這兩樣資料都可以到執行處要求閱卷,查看當初的移送書及繳款書及欠費明細,上面會有記載這些日期。如果限繳日期屆滿之日超過5年才移送,就是超過執行期間。所以不是看他欠繳的年月,而是要看限繳日期屆滿日及移送行政執行的日期。3.另外一個5年時效是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從限繳日期即繳納期限屆滿日翌起算,健保局如果沒催繳或移送行政執行的話,時效就會屆滿,但是如果有的話,就會中斷重算。 4.建議您去閱卷確定一下日期,如果真的有超過上述任何一個期間的話,就跟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要求撤銷扣薪命令,行政執行處一定會認真看待聲明異議的。而且如果有超過執行期間或時效期間,健保局也不敢收,因為會被告國賠。5.承辦人員常常不懂或故意裝蒜,用書面去或寄申訴信箱,可以保證不會被忽略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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