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09號判例內容之疑問
判例: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固為同法第四十三條所明定,惟參照司法院院自第19 19號解釋,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記仍得對登記名人主張 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自不能據以除斥之之真正權利。 Q:請問“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這句的意思是什麼情況下會出現??看不 懂阿><,請求各位大大相救。 – –
網友回覆 13
- John
看原PO連續問了兩個判例的問題,建議先找教科書來看吧
- Ethan
土地所有權是A,但是登記上是B的外觀,第三人C信賴此登記
- Eden
外觀和登記名義人B (非所有人)進行登記移轉的情形
- Skylar Davis
本判例雖一土地法認登記有絕對效力,但新法已修正為推定效依
- Doris
W大我就是看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有出現註解判例,想依著註解判例來尋求解答享不到又是出現另一個死胡同,才上來
- Todd Johnson
求救><
- Annie
土地法43條適用上的解釋,應該都濃縮在民法759-1及其立法理
- Bennie
由了.若並沒有信賴登記而為交易的第三人存在,則是單純的土
- Thomas
地所有權歸屬與登記名義不符的問題,回歸767I中段的處理,乃
- Catherine
屬當然.
- Elvira
如果這樣講還是很難理解的話,不妨思考,甲乙二人通謀虛偽買
- Jacky
賣土地並移轉所有權,以謀為甲脫產,嗣後甲債務處理完畢,應
- Tom
如何自不欲返還土地的乙手中,取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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