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無合勞基法規定 - 法律Dora · 2010-03-0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各位大哥大姐......看到我上班地方的其他阿姨的工作情形...感覺他們好累喔....一個月只休四天,其餘其他天 工作13小時,月薪23000元,有無合勞基法規定呢請大大回答。法律All CommentsKristin2010-03-09ㄧ個月只休四天基本上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中美七日至少休一日之精神!可參考該法規之內容: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30-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參考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另外加班之規定:同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所以您所提之部分其實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可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相關網址請參考:1.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2.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3.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敬祝虎年行大運福虎生豐!Sierra Rose2010-03-101.1個月休4天,尚符合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2.但1天工作13個小時,則不符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雙週84小時),亦不符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一日正常工時加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以上供參考。 Related PostsneroStartSmart燒歌程式下載哪裡有?請問這個無名的網誌和名片是誰的歌???關於對方闖紅燈卻說我們肇事逃逸的問題15點在Facebook中把應用程式封鎖了,要怎樣才能再打開請問這個字型是什麼?[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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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該法規之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第30-1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
另外加班之規定:
同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所以您所提之部分其實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您可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
相關網址請參考:
1.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2.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
3.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敬祝
虎年行大運
福虎生豐!
2.但1天工作13個小時,則不符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雙週84小時),亦不符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一日正常工時加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