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這樣
假設甲與乙兩人並無借款之真意
但乙還是簽發一紙借據給乙
並為擔保該不存在之借款而設定土地抵押給甲
但甲卻持該抵押權狀向法院聲請拍賣且已經拍定賣出
若嗣後乙向法院陳明原委之後
對甲提起侵害土地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那麼對乙而言
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從
甲聲請拍賣時起就起算 還是 從該土地被拍定時起算?
麻煩前輩們了~我真的是想破頭了
--
假設甲與乙兩人並無借款之真意
但乙還是簽發一紙借據給乙
並為擔保該不存在之借款而設定土地抵押給甲
但甲卻持該抵押權狀向法院聲請拍賣且已經拍定賣出
若嗣後乙向法院陳明原委之後
對甲提起侵害土地所有權之損害賠償
那麼對乙而言
侵權行為的時效是從
甲聲請拍賣時起就起算 還是 從該土地被拍定時起算?
麻煩前輩們了~我真的是想破頭了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