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問題 - 法律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12-08T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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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oneygigi (姬姬)》之銘言:
: 公司法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
: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 請問選任當時是指股東名簿上記載之股數嗎?
: 還是選任董事當日之股數 若在閉鎖期有轉讓持股的話?
: 還請賜教~謝謝~
------------------/--------------------/------------
甲持有1000股 停止過戶期間 開甲
甲轉讓給乙100股 股當
無法辦理變更記載 東選
會董
事
原po的意思,是要問甲應該要申報1000股或900股嗎?還是?
請參照舊法時期的經濟部見解:
(現行法19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在修法前是在197條第一項。
此外,修法前是規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修法後第一項申報持股
的規定仍是規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第二項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
的董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商 字第 882183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197-18~197-19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65、197、403 條 ( 86.06.25 版 )
要 旨:
有關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認
定,係為確定行使表決權或盈餘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之股東以利公司事務
之處理,故應以選任當時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為準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在任期中不得轉讓其二
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所稱「選任當時
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之認定,基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對
於股份過戶閉鎖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確定行使表決權或盈餘分配請
求權等股東權之股東以利公司事務之處理,准此,應以選任當時公司
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為準。(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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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
: 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
: 請問選任當時是指股東名簿上記載之股數嗎?
: 還是選任董事當日之股數 若在閉鎖期有轉讓持股的話?
: 還請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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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持有1000股 停止過戶期間 開甲
甲轉讓給乙100股 股當
無法辦理變更記載 東選
會董
事
原po的意思,是要問甲應該要申報1000股或900股嗎?還是?
請參照舊法時期的經濟部見解:
(現行法19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在修法前是在197條第一項。
此外,修法前是規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修法後第一項申報持股
的規定仍是規範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第二項則規範公開發行公司
的董事)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商 字第 882183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0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最新公司法解釋彙編 (下冊) 第 197-18~197-19 頁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 165、197、403 條 ( 86.06.25 版 )
要 旨:
有關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之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認
定,係為確定行使表決權或盈餘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之股東以利公司事務
之處理,故應以選任當時公司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為準
全文內容: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
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在任期中不得轉讓其二
分之一以上,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所稱「選任當時
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之認定,基於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對
於股份過戶閉鎖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確定行使表決權或盈餘分配請
求權等股東權之股東以利公司事務之處理,准此,應以選任當時公司
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份數額為準。(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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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9-12-10T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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