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
於使人誤
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
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假如我要在公立學校旁邊開一家雞排店:
假如是國立某某高中雞排店 這一看一定無法通過
那如果是 以簡稱來取名 例如建中雞排店 這樣會牴觸到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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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使人誤
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
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假如我要在公立學校旁邊開一家雞排店:
假如是國立某某高中雞排店 這一看一定無法通過
那如果是 以簡稱來取名 例如建中雞排店 這樣會牴觸到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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