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號名字的限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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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
於使人誤
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
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假如我要在公立學校旁邊開一家雞排店:
假如是國立某某高中雞排店 這一看一定無法通過
那如果是 以簡稱來取名 例如建中雞排店 這樣會牴觸到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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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12-15
都有政大書城了
Kama avatarKama2015-12-18
附合樓上+1 。都有逢甲雞排、一中燒烤了 OTZ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12-22
重點在"易於使人誤解"
Yuri avatarYuri2015-12-26
例如有 統一麵包 ,某麵包店取名 "統一手工麵包"
Callum avatarCallum2015-12-28
統二超商 依舊屹立不搖(還不是都是有關連的 )
Doris avatarDoris2015-12-31
統二超商沒事是因為當年統一比較笨,在超商類別只註冊了
7—11沒註冊統一超商…
然後被統二註冊商標才發現大勢已去
Freda avatarFreda2015-12-31
現在你想搞同樣一套,統一會告死你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1-02
而且那跟本問題無關,統一不是什麼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