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未收到驗車單(卻被罰款)

Eartha#法律

我老婆的車子在去年的8月過戶, 今年五月需要驗車, 但是一直沒有收到驗車單, 我們也不清楚何時要驗車的情況下, 一直也沒收到驗車單, 卻在8月收到罰款單, 900元, 我向監理所申訴, 對方卻告訴我說時間到自己要去驗車, 驗車單並非一定要通知到? 請問以法律的觀點來看是否正確? 那如果名下有好幾台車子, 那不就要記住自己那幾個月份要去驗車. 我自己名下也有一台車, 開了5~6年了, 每年的四月我都會收到通知單(驗車)由於我已經跟監理所申訴過了, 但是我很不服氣, 請問是否有任何法律的觀點可以再次申訴呢? 或者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訴?已更新項目:考試時的確沒有寫到要車監理所通知驗車, 反之考試題目內也沒有寫到不用通知吧…如果以這個為例. 有點說不過去.我的意思是說大家生活中其實都很忙碌, 要記住的事情很多, 怎麼連驗車這種動作都要車主自行記住呢? 以機車來看, 我還從來沒有沒收過驗車單!! 以我自己的汽車來看, 也是每年都有收到過.今天我只是想問看看這樣是否合法? 如果大家都認為合情合理的話, 那小弟也沒話可說, 罰單我在八月就已經繳交.在這麼文明的法治社會理, 卻有那麼不文明的規矩, 這才是我想反應的.條文上沒規定的事可以開罰? (我不信法規上有寫到汽車擁有者需自行依照行照日期驗車)與大家共勉之.

網友回覆 6

  1. Ina

    高大瑋回答:一.車輛定期檢驗日期已登載於行車執照 .定期檢驗通知單:係監理單位提醒車主之便民服務措施 .並非政府明令規定之必要措施.所以任何人均須自行記住車輛檢驗日期.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故逾期檢驗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罰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第十七條 第一項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 機器腳踏車或自用汽車:期限內繳納=>900逾期30日內=>1000逾期60日內=>1100逾期60日上=>1200 營業小型車:期限內繳納=>1300逾期30日內=>1400逾期60日內=>1500 逾期60日上=>1600 營業大型車:期限內繳納=>1500逾期30日內=>1600逾期60日內=>1700逾期60日上=>18001.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2.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三.如果認為被開罰有所疑問或不服.可檢具理由向監理所提出申訴這是你的基本權益.但是所舉證必須足以推翻被開罰之理由才有申訴成功機會. 2012-09-04 17:47:34 補充:你已經申訴過被裁決申訴失敗.依規定你只能具狀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異議)

  2. Robert

    年輕人!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監理單位必須要通知汽、機車所有人要去驗車不可」的阿!(可寄驗車通知也可以不寄記驗車通知)我不信法規上有寫到汽車擁有者需自行依照行照日期驗車是的!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檢查。我的意思是說大家生活中其實都很忙碌, 要記住的事情很多, 怎麼連驗車這種動作都要車主自行記住呢? 狡辯之詞!汽、機車要驗車時間是以「新領牌時間」去決定驗車日期的阿!(這算基本常識的阿)由於我已經跟監理所申訴過了, 但是我很不服氣, 請問是否有任何法律的觀點可以再次申訴呢? 沒有!法律如果會理你的話,那真的算是「天大的笑話」阿!或者有其他管道可以申訴? 就算你去找馬英九總統「告御狀關說」的話,馬總統他也無法幫助你的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101年06月29日修正)第35條 汽車檢驗分為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三種。第36條 汽車檢驗應按指定日期將車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第39條之3 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器腳踏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檢查。第44條 領有牌照之汽車,其出廠年份,自用小客車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十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租賃期一年以上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未滿三年者免予定期檢驗,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六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自用小客車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但出廠年份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每年至少檢驗三次。逾十年之營業大客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一個月內、其他汽車所有人應於指定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行車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但自用小型車申請檢驗,免持新領牌照登記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1年05月30日修正)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2012-09-04 18:37:08 補充:意見者: 大頭 ( 初學者 1 級 ) 發表時間: 2012-09-04 14:34:37 [ 檢舉 ] ..言不及義 & ~海王子~:兩位好, 法條上的確沒說監理單位要通知, 但是也沒說到要使用者自行記住驗車日期誰說沒有!(使用者自行記住驗車日期)「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檢查。」以上法律文字是寫假的嗎?

  3. Donna

    言不及義 & ~海王子~: 兩位好, 法條上的確沒說監理單位要通知, 但是也沒說到要使用者自行記住驗車 日期, 以我自己的機車&汽車為例, 我使用至今, 從來沒有任何一年是沒收到驗車 單的.既然已經有這樣的制度存在. 我想這應該是算是一種被認可的規則. 不是 嗎? 那何必寄驗車單呢?(浪費納稅人的錢?) 反正不寄大家也應該知道要驗車? 兩位說是嗎?

  4. John

    驗車日期在行照上都有!請依行照上之驗車日期的前後一個月內都可以驗車!我從沒收過監理站的驗車通知單!

  5. Quanna

    沒什麼好申訴的,車主自己本來就要知道驗車日期,沒有法條說監理單位要通知驗車。車主自己疏失要自己承擔。

  6. Olga

    考汽車駕照筆試時一定都有讀過關於汽車驗車的相關規定.沒有一條有說監理處有通知車主來驗車的義務. 2012-09-06 08:52:54 補充:版主或許我們當初考筆試的題庫不一樣.但是我清楚記得當時我考筆試時的規定是:新車領牌後滿 3 年每年檢驗一次,滿 5 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二次.檢驗日期在指定檢驗日期的前後一個月內.現在改為新車領牌後滿 5 年每年檢驗一次,滿 10 年以上者每年檢驗二次.行照拿出來看裏面一定有記載 "指定檢驗日期"檢驗日期在指定檢驗日期的前後各一個月內.筆試的題庫也順便拿出來複習吧.免得到時在監理處場面會很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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