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99/08/09早上0900地點:五股某公司事件:08/06(五)早上請假未上班,下午1530發短訊告知公司要離職,事情就開始發生08/09(一)早上0900到公司上班,發現11萬現金被偷竊,移交帳目被串改,有留下改過痕跡,有貼透明膠帶,抽屜被翻過,但週五公司無人告知,金錢遺失,現金共有23萬,12萬還在,11萬被偷竊,在1100左右打電話報警處理,但警察只針對業務侵占一案,進行筆錄,金錢失竊一案並未處理~也沒進行現場採證請問1.業務侵占成立條件?2.公司金錢遺失可否報警處理?3.偽造文�
業務侵占認定條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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