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的原兇 - 法律
By Belly
at 2011-05-26T09:25
at 2011-05-26T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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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係指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
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而追訴權時效則為限制行使追訴權之時間,其本質係為確
認刑罰權存在的基礎,避免國家權利不行使致刑罰權認定關係延宕之時間上不利
益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故有追訴時效制度之設置。
追訴權時效應依法定期間計算,為實體訴訟要件。若依現行追訴權之規定,檢察
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加上停止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追訴權時效即
已完成,追訴權罹於消滅。惟依舊法見解,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即無不行使之
情形,因開始偵查追訴權時效即停止進行。由此可知新舊法時期對追訴權時效停
止進行之認定要件有所不同。 (本段納入hcya版友說明,進行補充)
而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擇定,應依下列方法(刑80):
A.追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則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B.追訴時效期間係依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上限(最重本刑)決定。
江國慶案中濫權(訴審)者對其刑求逼供,濫權追訴審判之時間約在1996.10.01~
1997.08.13間,而對違法審訊及濫權者的犯罪追訴時效,固應自此段期間內違法
行為終了時起算。
然於違法行為後,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規定已有所變更 (
2005.02.02修正公布,自2006.07.01施行) ,修正延長既有時效期間,致變更後
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足已影響可罰性範圍及及其法律效果,故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及刑法施行法第8-1條,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盱衡刑法第80條新舊法之對照比較,若均為第1項第2款之適用,舊法規定為
10年追訴期間,新法為20年追訴期間--爰自前揭違法行為終了時點起算,若採舊
法迄今已逾追訴期間,採新法則迄今尚未逾追訴期間,顯然舊法之時效規定對行
為人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優」原則,及刑法施行法第8-1
條「最有利行為人」原則,應採舊法時效規定之適用。
基於上述說明,對於此案違法審訊及濫權者之追訴時效係採違法行為時之舊刑法
時效規定,則迄今10年追訴時效已過,除非檢察官找到適用舊法20年追訴時效之
本刑規定,或找到依舊法論述於開始偵查,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理由。否則礙
於規定、法治國原則、刑事體系穩定,難對相關人等追訴。
(上三段關於刑法施行法8-1部分納入hcya版友說明,進行補充)
個人認為縱然透過修法(Ex.總統提到檢討追訴期、報載立院研議延長追訴期) 之
手段,不能達到以修正追訴期方式追訴此案違法濫權審訊相關人等之刑事責任,
徒添刑法體系之混亂而已。若欲修法防範於未然,應從長計議,全盤考量,審慎
為之,切莫流於義氣,操之過切而草率。
--
感謝JackeyChen與hcya兩位對文章中未盡詳明之處進行補充說明。
另再提出對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可於偵查開始而停止進行之實務見解,於下:
------------------------------------------------------
最高法院82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問題】(舊法)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
【決議】公決後採甲說
【見解】1.甲說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依定期間不行
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
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
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
提要件。
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的刑罰
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
,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
的問題。
況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稱「偵查為行使公訴權
最初之手續」,亦足為上開立論之佐證。
2.乙說
開始偵查,並非追訴權之行使。追訴權時效,自不
因檢察官實施偵查,而停止進行。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4.6.136 (05/27 01:05)
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而追訴權時效則為限制行使追訴權之時間,其本質係為確
認刑罰權存在的基礎,避免國家權利不行使致刑罰權認定關係延宕之時間上不利
益由犯罪行為人承擔,故有追訴時效制度之設置。
追訴權時效應依法定期間計算,為實體訴訟要件。若依現行追訴權之規定,檢察
官或犯罪被害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加上停止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追訴權時效即
已完成,追訴權罹於消滅。惟依舊法見解,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即無不行使之
情形,因開始偵查追訴權時效即停止進行。由此可知新舊法時期對追訴權時效停
止進行之認定要件有所不同。 (本段納入hcya版友說明,進行補充)
而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擇定,應依下列方法(刑80):
A.追訴時效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則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B.追訴時效期間係依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上限(最重本刑)決定。
江國慶案中濫權(訴審)者對其刑求逼供,濫權追訴審判之時間約在1996.10.01~
1997.08.13間,而對違法審訊及濫權者的犯罪追訴時效,固應自此段期間內違法
行為終了時起算。
然於違法行為後,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規定已有所變更 (
2005.02.02修正公布,自2006.07.01施行) ,修正延長既有時效期間,致變更後
之法律關係有所不同,足已影響可罰性範圍及及其法律效果,故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及刑法施行法第8-1條,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盱衡刑法第80條新舊法之對照比較,若均為第1項第2款之適用,舊法規定為
10年追訴期間,新法為20年追訴期間--爰自前揭違法行為終了時點起算,若採舊
法迄今已逾追訴期間,採新法則迄今尚未逾追訴期間,顯然舊法之時效規定對行
為人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優」原則,及刑法施行法第8-1
條「最有利行為人」原則,應採舊法時效規定之適用。
基於上述說明,對於此案違法審訊及濫權者之追訴時效係採違法行為時之舊刑法
時效規定,則迄今10年追訴時效已過,除非檢察官找到適用舊法20年追訴時效之
本刑規定,或找到依舊法論述於開始偵查,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理由。否則礙
於規定、法治國原則、刑事體系穩定,難對相關人等追訴。
(上三段關於刑法施行法8-1部分納入hcya版友說明,進行補充)
個人認為縱然透過修法(Ex.總統提到檢討追訴期、報載立院研議延長追訴期) 之
手段,不能達到以修正追訴期方式追訴此案違法濫權審訊相關人等之刑事責任,
徒添刑法體系之混亂而已。若欲修法防範於未然,應從長計議,全盤考量,審慎
為之,切莫流於義氣,操之過切而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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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ckeyChen:嗯 我只是想補充 起訴後 追訴權時效還是可能消滅 §83 05/26 09:49
推 hcya:再補充兩點 1.新法的追訴期間是算到起訴時(當然如樓上所說起 05/26 12:46
→ hcya:訴後時效還是會消滅),但舊法是算到「開始偵查時」,新舊法不 05/26 12:47
→ hcya:只是時間長度的差別而已喔,第二段只寫起訴時停止計算是忽略 05/26 12:48
→ hcya:了舊法的規定~ 2.關於新舊法比較,與其引刑法第2條,不如引刑 05/26 12:49
→ hcya:法施行法第8條之1的特別規定~ 05/26 12:50
感謝JackeyChen與hcya兩位對文章中未盡詳明之處進行補充說明。
另再提出對舊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可於偵查開始而停止進行之實務見解,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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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2年度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問題】(舊法)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追訴權時效是否進行?
【決議】公決後採甲說
【見解】1.甲說
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追訴權因依定期間不行
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
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
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
提要件。
又所謂追訴權,係對行刑權而言,應指形式的刑罰
權,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權在內,若已實施偵查
,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
的問題。
況刑法第八十條之立法理由稱「偵查為行使公訴權
最初之手續」,亦足為上開立論之佐證。
2.乙說
開始偵查,並非追訴權之行使。追訴權時效,自不
因檢察官實施偵查,而停止進行。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4.6.136 (05/27 01:05)
推 link55531:好文不推嗎!! 05/27 10:26
→ hoboks:推 05/27 15:12
推 JackeyChen:頂 05/27 15:27
推 unassuming:推 05/2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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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1-05-26T13:11
at 2011-05-26T13:11
By Genevieve
at 2011-05-30T11:50
at 2011-05-30T11:50
By Sierra Rose
at 2011-06-02T15:58
at 2011-06-02T15:58
By Rae
at 2011-06-06T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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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1-06-08T14:12
at 2011-06-08T14:12
By Michael
at 2011-06-13T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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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at 2011-06-17T16:30
at 2011-06-17T16:30
By Zora
at 2011-06-21T17:02
at 2011-06-21T17:02
By Ula
at 2011-06-23T06:04
at 2011-06-23T06:04
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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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一樣啊!!!!
到底~~~~? 要看哪本才對啊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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