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緒論;關於準用與適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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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強者大家好,

想請問各位強者,
為何行政規則的變更與判例的變更是"適用"其制定程序,
但是法律的變更與命令的變更卻是"準用"其制定程序呢?
這個問題困擾了我一下午,
搜尋到的知識又沒有符合的答案,
希望有人能針對我的疑問提供您精闢的解答,
謝謝各位!
已更新項目:
我想我大概了解其中的不同之處了,
準用應該是法規未明文規定者,
所以可以準用於其他有規定之法規.
適用則是法規有明文規定,
因此可以直接適用於該法規.
如果有不對的地方,
還請路過的強者大大們不吝糾正喔!
謝謝!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2-29
只要是A法律事實與B法律事實有其相同之處
而B法律事實有法條加以規定
A法律事實沒有
其法律用語,就是A準用B
使用準用的前提要件,是必須法律有加以規定
你可以去翻法條裡面的規定,例如民法第103條第2項
也是有準用的規定
那類推適用的話,
則是法律對之沒有規定
換句話說,就是法條裡面不會出現類推適用這個詞~
例如甲與乙訂立C車買賣契約,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在物權契約,則沒有此條法律規定,
因此,物權契約當事人移轉C車所有權及移轉價金互為同意時,
類推適用民法第153條第1項
物權買賣契約亦成立之。
因為法律沒有這項規定
所以本法歸之於類推適用。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3-03
樓上NO~~
適用就是直接適用(比方說a用A)
"準用"其實就是立法者的類推適用
一定要法條有明文"準用"兩個字才可以
(a用A,而b跟a有類似概念,所以法條會規定b準用A)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2-03-02
意義都一樣啦,只是法律用語不同啦
都是指"無相同要件,法律明文規定使其有相同效果"
例如法律的修正跟廢止,明明就跟法律的制定不同,但因明文規定,使他可以使用同一程序
準用,適用,以~論,~具同一效果,依~定之,其實概念都一樣啦
不用太鑽牛角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