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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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念民法親屬篇

民法第1017條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請問變更財產制時,不是會產生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嗎????

那麼,如果將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而各自取回,是否就無法產生剩餘財產差額請求???

較不利於所得較低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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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09-02-28
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制度
Hardy avatarHardy2009-03-03
改用前既然不是法定財產制 自無適用1030-1
Kristin avatarKristin2009-03-04
改用前用什麼財產制就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