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肇事因果關係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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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termind (晴天)》之銘言:
: 無照肇事有沒因果關係呢
: 刑法17條 ……不得加重其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6…
: 無照加重其刑2分之1
: 這兩條法律說明無照肇事
: 有因果關係才會加重其刑
: 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說無照肇事是兩碼事呢?

我也覺得我讀的加重結果犯定義好像跟您不太一樣喔= =



這是我找到的加重結果犯定義:
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之故意,而實現該當於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然而竟造成原本構
成要件所定的損害結果。

所以說,加重結果犯必定由兩個部分的犯罪構成:
^^^^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行為+(過失)加重結果


再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犯之成立基本上要具備下列要件:
1.法律要有處罰之規定。
2.行為人客觀上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3.行為人主觀上對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47台上920判例)。
4.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29非52判例)。

學說在此有主張加重結果之實現,乃基礎構成要件行為所蘊含之獨特、典型或規律危險
 者,始承認加重結果之因果關係;惟實務與少數學說認為不以此為限,加重結果之出現
 無論係源於基礎構成要件之結果,或因實行行為之過程而生,均應承認其得成立加重結
 果犯(100台上951判決)。



扯遠了,回到您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
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您主張這是基礎構成行為,可是這些是"犯罪行為"嗎?

1.無駕駛執照駕車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
2.酒醉、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 ->條例第35條第1項
3.行駛人行道 ->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
4.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條例第44條第2項

除了上面2.本身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罪,而有同條第2項之加重
結果犯之適用可能外,基本上就是個行政法上義務違反而被處以行政罰,然後被偉大的立
法者拿來當作調整處斷刑的事由。
這時候也會產生行政法與刑法之競合,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處理。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0號判決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除依同規則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
  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
  輛,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
  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主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條第1 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領
  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
  內。查被告僅考領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除得駕駛普通小客車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1條第1 項第4 款,得駕駛輕型機車,詎其竟駕駛重型機車,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自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再查,被告係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
  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23頁),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
  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所以說,照理完全不用討論到刑法第17條的問題。
至於有沒有因果關係有很大問題的加重結果犯?

有,學說上最愛舉的例子是刑法第22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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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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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5-09-22
U大,其實我覺得他的問題是在於"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在
說無照肇事是兩碼事呢?"這個點上糾結...XDD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9-24
他原文最後一句不就是這樣問?
Bennie avatarBennie2015-09-27
可是他自己原文又跳回加重結果犯...= =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5-09-30
不管了,我只對他那個問號做回應,其他的我懶得理...
Andy avatarAndy2015-10-02
邏輯出了點問題吧
Enid avatarEnid2015-10-02
基本上他自己製造了一個詭異的迴圈 然後不肯出來
Rae avatarRae2015-10-07
我也這麼覺得...
Olive avatarOlive2015-10-08
他連因果關係是什麼都搞不懂啊...orz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0-10
我猜他把無照的故意加到肇事的過失上了...
Irma avatarIrma2015-10-11
是啊 然後拿兩條法律說無照跟肇事會有因果關係..orz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10-16
因果關係都是個案考量的吧
如果採絕對因果關係 無照和肇事沒因果關係
Olive avatarOlive2015-10-16
就算是相對因果關係 無照就可以等同 通常會肇事嗎?
Irma avatarIrma2015-10-20
酒駕還可以說製造危險,是否無照可不一定反映出駕駛技術
Cara avatarCara2015-10-23
有的有駕照的駕駛人還不是跟不定時炸彈一樣..XD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5-10-26
他硬要把不屬於刑法第17條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凹成是
,律師當10年了,沒看過這樣的說法。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10-29
如果原po沒有想要與人溝通,大家卻積極的與他溝通,反而
只是徒勞無功...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11-02
有心囉 都講成這樣了 重修是他的問題
Tom avatarTom2015-11-04
原po是修法律?還是自創法律?
Dora avatarDora2015-11-08
那我也來創一下我約了五點六點七點三攤晚餐才叫"加重"
Sandy avatarSandy2015-11-09
我定義:吃麵加麵就叫“加重”,因為麵因此變重。
Ula avatarUla2015-11-11
我的結果是 我的體重加重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