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領ATM,刑339-3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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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上盜領ATM的手法是對ATM植入程式(?

然後讓ATM吐鈔,所以並無對帳號內的資產有變更紀錄

那這樣還可以使用339-3條追訴嗎?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_


構成要件:

不正方法(o

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關設備(o

製作財產權得喪或變更紀錄(?

而取得他人之財產(o




不曉得第三個有無符合,或是我的理解有誤

大家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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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Leila2016-07-21
不正方法及記錄在倫敦,財產損失在台灣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07-21
直接竄改帳戶紀錄才是這個,盜領或是駭客頂多成立339-2
以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Zora avatarZora2016-07-26
KK大,駭進去更改數據也是339-3嗎?
Gary avatarGary2016-07-26
如果駭進去之後,用提款卡在正常ATM領
John avatarJohn2016-07-27
應該不會是339-2的對"自動付款設備"不正當吧 ?
我自己是看到ATM就往339-2分類啦...
Noah avatarNoah2016-07-28
駭客是手法啊。駭進電腦本身是妨害電腦使用
Hazel avatarHazel2016-07-30
搞ATM是3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