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好
我想替妹妹(成年、未婚)申請(中)低收入戶,
卻卡在審核時會將爺爺列計進去。
妹妹與爺爺是同址分戶 ((農保解釋令-99年有提到,同址分戶非「同戶」))
但是公所卻說,由於同"地址",得把爺爺列計,所以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我有翻社會救助法,該法皆是寫"戶籍",
就我理解,只要妹妹與爺爺戶籍不同,即使地址相同,
爺爺就不能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只能說疑似"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而我妹妹現與他人同住,並不住在戶籍地,
理應也沒有"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的事實,
再來依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
"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同樣,就我理解,應是指戶籍地與居住地只要在同一縣市皆可,
請問各位板友,就我對社會救助法的理解,以上是否能這樣解釋呢?
如果錯的很離譜,再麻煩糾正我QQ
非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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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替妹妹(成年、未婚)申請(中)低收入戶,
卻卡在審核時會將爺爺列計進去。
妹妹與爺爺是同址分戶 ((農保解釋令-99年有提到,同址分戶非「同戶」))
但是公所卻說,由於同"地址",得把爺爺列計,所以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我有翻社會救助法,該法皆是寫"戶籍",
就我理解,只要妹妹與爺爺戶籍不同,即使地址相同,
爺爺就不能算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只能說疑似"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而我妹妹現與他人同住,並不住在戶籍地,
理應也沒有"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的事實,
再來依照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
"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同樣,就我理解,應是指戶籍地與居住地只要在同一縣市皆可,
請問各位板友,就我對社會救助法的理解,以上是否能這樣解釋呢?
如果錯的很離譜,再麻煩糾正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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