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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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簽約是要在7月初搬進去

可是後來某些原因不打算租了

先前支付了訂金2000元

那他現在是要我們再多付2個月押金給他

我們簽的約只是簡單的一張紙

不是像一整本的租任契約

我們也還沒滿20歲

也沒有請家長簽名還是保證人之類的

這樣有必要付那2個月的押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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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6-21
基本上房租簽的約沒公証過 要走法律還要驗明真假...
所以那張效用不大 簽約前後悔就是吃訂金而已...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9-06-23
通常房租簽約後就要交2個月押金跟1個月房租
Jake avatarJake2009-06-27
契約通常是一式2份才對 不知道那張內容為何?
Ula avatarUla2009-06-30
房東既已收受定金,適用民法248條,會推定契約已成立。
Irma avatarIrma2009-07-04
契約不是一式兩份的話他亂加你也不知道
Annie avatarAnnie2009-07-08
因此相對人L大即不可主張犧牲定金則可以免除契約拘束。
Joe avatarJoe2009-07-12
租賃契約係不要式,連口頭契約都可以成立。一式二份應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7-13
不是重點。當然我不曉得究竟那張紙寫了什麼,民法問題還
Liam avatarLiam2009-07-16
是以契約為準,故L大事後與房東影印一份,不當然契約就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7-19
是不成立的狀態。而且定金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92號判決之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7-23
見解以為係最低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不可以去類推適用250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07-28
二項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均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
Tom avatarTom2009-07-30
定之見解。因此依最高法院認為定金是最低限度之損害賠償
總額之意旨,實際仍應允許受定金當事人就超出以外之損害
Lauren avatarLauren2009-07-31
在得以證明前提下,請求多餘的損害賠償(即2月押金價額)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8-05
她能證明因你的違約有超過定金的損害,她要多去請求是比
Iris avatarIris2009-08-05
較有理由的。那若她證明不出來,你就犧牲定金就好啦。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8-07
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知能不能推翻契約效力?
Jacob avatarJacob2009-08-10
總之你押金不必急著給她啦。
Eden avatarEden2009-08-10
限制行為能力人問題對方可引民法77條但書解決。如果是就
Agnes avatarAgnes2009-08-10
學需求租屋,那就是日常生活必須之行為。但如果你去租什
麼信義計畫區的商辦,這時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的風險會
Una avatarUna2009-08-12
由房東承擔。
Olive avatarOlive2009-08-14
看她主張什麼理由才能準備相對應的抗辯嘛。不然她也不能
Zenobia avatarZenobia2009-08-17
夠搶你的錢阿。當然你若不願意浪費時間與她周旋談判,那
Jacky avatarJacky2009-08-21
真要玩可以找國稅局查查他....
Lydia avatarLydia2009-08-25
就付錢解決爭議也無不可。一切都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Robert avatarRobert2009-08-26
人與人之間還是以和為貴啦。能夠談到一個兩邊都接受的程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8-30
度是最好,這也需要兩邊各退一步去尋求雙贏。
Olga avatarOlga2009-08-31
請問他是包整棟找人嗎? 沒看過簽約時沒收房租跟押金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9-04
就本例私見大致會認為賠償請求有理由@@a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09-06
當事人既然沒有約定提前解消權,基於契約自由,既約定了租約
Donna avatarDonna2009-09-09
自然就依約踐行.想片面擺脫契約,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或仍被
要求依約履行的不利益.當然就租屋來說,若承租人表明不願意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09-12
租賃的事情,要求其嚴守契約,自然有其不甚公平處,但充其量
Carol avatarCarol2009-09-12
也只能因行為基礎變更的理由,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改定
契約的效果.故房東以負擔一定的損害賠償為對價為合意終止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09-13
的條件應無不可.至於對價是否合理,依日期來看,至七月未及
John avatarJohn2009-09-17
半月,且若房東依其環境,價位,設定招租對象,可能有較難招租
Joe avatarJoe2009-09-22
的可能,其中間喪失的租金利益,自屬違約提前終止人應分攤.
簡單來講..............................................
Kyle avatarKyle2009-09-23
你今天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什麼都講定,還收了人家定金,
Isla avatarIsla2009-09-26
結果就在快到遇計人要搬進來的那幾天,他冒出來說不租了.
試問當事人分文不取的機率為何?.......(默)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9-09-30
應該是還不到227條之二情事變更的程度。然L大如願多補一
Andrew avatarAndrew2009-10-02
點,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
Doris avatarDoris2009-10-06
所以才說充其量啊....^^....不過,強令承租人履約並不公平
Lydia avatarLydia2009-10-06
就是,只是同樣的,讓承租人無痛擺脫契約的束縛,對於出租人
因而損失的租金利益,也應該給予一個適當的評價.
James avatarJames2009-10-07
就一般常見的兩個月押金(雖然說是土地法的上限),倒還算不
Rachel avatarRachel2009-10-12
得過份的請求就是.只是能互相談判搓掉就盡量訴外解決,不然
Elvira avatarElvira2009-10-16
真惹得雙方火氣沖天,透過要爭個你死我活,也不見得能獲致什
麼更為有利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