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租屋問題 - 法律Delia · 2009-06-1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原本簽約是要在7月初搬進去 可是後來某些原因不打算租了 先前支付了訂金2000元 那他現在是要我們再多付2個月押金給他 我們簽的約只是簡單的一張紙 不是像一整本的租任契約 我們也還沒滿20歲 也沒有請家長簽名還是保證人之類的 這樣有必要付那2個月的押金嗎? -- 法律All CommentsAnonymous2009-06-21基本上房租簽的約沒公証過 要走法律還要驗明真假...所以那張效用不大 簽約前後悔就是吃訂金而已...Bethany2009-06-23通常房租簽約後就要交2個月押金跟1個月房租Jake2009-06-27契約通常是一式2份才對 不知道那張內容為何?Ula2009-06-30房東既已收受定金,適用民法248條,會推定契約已成立。Irma2009-07-04契約不是一式兩份的話他亂加你也不知道Annie2009-07-08因此相對人L大即不可主張犧牲定金則可以免除契約拘束。Joe2009-07-12租賃契約係不要式,連口頭契約都可以成立。一式二份應Blanche2009-07-13不是重點。當然我不曉得究竟那張紙寫了什麼,民法問題還Liam2009-07-16是以契約為準,故L大事後與房東影印一份,不當然契約就Daph Bay2009-07-19是不成立的狀態。而且定金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92號判決之Blanche2009-07-23見解以為係最低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不可以去類推適用250Charlie2009-07-28二項將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均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Tom2009-07-30定之見解。因此依最高法院認為定金是最低限度之損害賠償總額之意旨,實際仍應允許受定金當事人就超出以外之損害Lauren2009-07-31在得以證明前提下,請求多餘的損害賠償(即2月押金價額)Ursula2009-08-05她能證明因你的違約有超過定金的損害,她要多去請求是比Iris2009-08-05較有理由的。那若她證明不出來,你就犧牲定金就好啦。Ursula2009-08-07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不知能不能推翻契約效力?Jacob2009-08-10總之你押金不必急著給她啦。Eden2009-08-10限制行為能力人問題對方可引民法77條但書解決。如果是就Agnes2009-08-10學需求租屋,那就是日常生活必須之行為。但如果你去租什麼信義計畫區的商辦,這時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的風險會Una2009-08-12由房東承擔。Olive2009-08-14看她主張什麼理由才能準備相對應的抗辯嘛。不然她也不能Zenobia2009-08-17夠搶你的錢阿。當然你若不願意浪費時間與她周旋談判,那Jacky2009-08-21真要玩可以找國稅局查查他....Lydia2009-08-25就付錢解決爭議也無不可。一切都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Robert2009-08-26人與人之間還是以和為貴啦。能夠談到一個兩邊都接受的程Anonymous2009-08-30度是最好,這也需要兩邊各退一步去尋求雙贏。Olga2009-08-31請問他是包整棟找人嗎? 沒看過簽約時沒收房租跟押金Anonymous2009-09-04就本例私見大致會認為賠償請求有理由@@aCharlie2009-09-06當事人既然沒有約定提前解消權,基於契約自由,既約定了租約Donna2009-09-09自然就依約踐行.想片面擺脫契約,就應該承擔損害賠償或仍被要求依約履行的不利益.當然就租屋來說,若承租人表明不願意Charlie2009-09-12租賃的事情,要求其嚴守契約,自然有其不甚公平處,但充其量Carol2009-09-12也只能因行為基礎變更的理由,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改定契約的效果.故房東以負擔一定的損害賠償為對價為合意終止Odelette2009-09-13的條件應無不可.至於對價是否合理,依日期來看,至七月未及John2009-09-17半月,且若房東依其環境,價位,設定招租對象,可能有較難招租Joe2009-09-22的可能,其中間喪失的租金利益,自屬違約提前終止人應分攤.簡單來講..............................................Kyle2009-09-23你今天自己的房子租出去,什麼都講定,還收了人家定金,Isla2009-09-26結果就在快到遇計人要搬進來的那幾天,他冒出來說不租了.試問當事人分文不取的機率為何?.......(默)Ophelia2009-09-30應該是還不到227條之二情事變更的程度。然L大如願多補一Andrew2009-10-02點,也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解決方式。Doris2009-10-06所以才說充其量啊....^^....不過,強令承租人履約並不公平Lydia2009-10-06就是,只是同樣的,讓承租人無痛擺脫契約的束縛,對於出租人因而損失的租金利益,也應該給予一個適當的評價.James2009-10-07就一般常見的兩個月押金(雖然說是土地法的上限),倒還算不Rachel2009-10-12得過份的請求就是.只是能互相談判搓掉就盡量訴外解決,不然Elvira2009-10-16真惹得雙方火氣沖天,透過要爭個你死我活,也不見得能獲致什麼更為有利的條件.Related Posts15歲的妨害名譽問題(請回答)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簽約金與定金請問我簽屬的安親班工作合約的效力?法律扶助 薪資墊償...等問題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