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的問題第二發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客觀可罰性要件跟 行為結果
應該怎麼區分呢?
林山田把行為結果放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裡面

這個行為結果
我怎麼看都跟可罰性要件是相同的

林山田
在客觀可罰性要件舉二八三條鬥毆罪 致人於死或重傷才該當
在行為結果
舉一七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一七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公共危險罪
致生公共危險才該當

但是心裡隱約又之知道是不同的東西
一個是在三階檢驗完才看
一個是在第一階就要看
但是應該怎麼去區分呢?
請教教我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09-03-16
283的致人死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Daniel avatarDaniel2009-03-21
樓上可以多說一點嗎 我還是不明白 感謝
Carol avatarCarol2009-03-25
林山田第八章第四節 下面的註釋 舉118和119的例子 比較
好理解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Sandy avatarSandy2009-03-25
認為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結果的時候,已是殺人罪或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