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換人了,公司資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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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汽車保養廠待了約14年,
今天突然聽到老闆要把公司盤讓了。
請問如果老闆說要把員工交接給下個負責人,
更換了公司名以及負責人,
但是我並沒打算到新公司,
請問我還有權利要求原本老闆付資遣費嗎?
還是只能眼睜睜看著他逃避資遣費問題呢?
有點急,希望懂這方面的大大可以幫忙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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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Rachel2014-07-04
第 20 條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 17 條 (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因此你前老闆,並未善盡責任,也未告知員工應有的權利,至少讓員工選擇留下或離開,留下的年資是否繼續算,選擇離開要如何計算資遣費,你前老闆只是便宜行事,且違反勞基法
公司名稱都換了,老闆也換了,當然是經營權易主,員工和廠房只是被暗地交易的東西,實在是非常惡劣的業主,
你可和其他不想留下的員工,聯合起來要求前老闆給付資遣費用,若前老闆不從,則向勞動部申訴,請對前老闆提告請求賠償.
2014-07-01 22:34:44 補充:
格式跑掉了,詳細的法規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4-07-02
謝謝你 感謝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