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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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
某機關於95年1月11日行文.規定於3個月內繳納賠償
但已經過5年了.於今101年10月24日又來文催討
是否可在催討?
有無已過5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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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a avatarDelia2012-10-30
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做以下回覆: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某機關於95年1月11日行文.規定於3個月內繳納賠償
但已經過5年了.於今101年10月24日又來文催討
是否可在催討?
有無已過5年的期限?
行政執行法規定於五年內未執行者不再執行
而您提到機關於95年1月11日行文告知於3個月內繳納賠償
請問該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抑或屬通知
可能要先行確定!
故可能要請您先行準備上開文書了解
另外針對今年來文催討部分
客觀上確實已經逾5年時效
但實際上該處分內容為何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又期間是否有曾發動執行?
可能要請您再行說明
以維護您的權益!
歡迎來信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