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本人因不服行政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連串的訴願訴訟,台中高等行政
法院最
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項之處分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判決行政處分無效,原本想
說沒事了,後來原處分機關又以同樣的事件補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處分,向原機關表示
不服,原機關卻以只要時效還沒消滅,都還可以另行裁罰為由回答我。
想請教各位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各項是不得補正的,那像這樣再跑
一次程序的裁罰還有效嗎?
2.如果是無效的,還要再打一次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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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
後以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項之處分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判決行政處分無效,原本想
說沒事了,後來原處分機關又以同樣的事件補正原本瑕疵的程序另行處分,向原機關表示
不服,原機關卻以只要時效還沒消滅,都還可以另行裁罰為由回答我。
想請教各位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各項是不得補正的,那像這樣再跑
一次程序的裁罰還有效嗎?
2.如果是無效的,還要再打一次確認無效的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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