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大學大考問題:行政院究應屬獨任制或合議制?
就憲法本文來看,本人認為應該屬合議制(憲五十八)。其中「院長」及「各部
會首長」都需將各種重大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可知行政院行使職權之實
體並非「院長」而是「行政院會議」,而院長亦需要遵照院會決議而行。
解釋第五十八條「行政院會議
以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組織之」可參照第六十二條「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
組織之」。五十八條「以院長為主席」應不足以推翻行政院根本上,組織上之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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