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媽媽私自領用存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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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理財能力不佳常常會亂花錢,故在出國出差前將提款卡、存摺本暫放於已經與父親離異的母親那邊做保管,誰知道我回國後發現我母親私自領用我的積蓄達96萬元,我半輩子積蓄成空..想請問如此這般我可否提告由法律來爭取我被私自領用的積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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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02-29
就刑法而言,他構成了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條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要討回被領用的積蓄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來請求損害賠償---條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既然是自己的母親,就先溝通吧提告是沒辦法中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