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傷假期間之"薪水給付"與"勞保給付"的問題 - 法律

By Harry
at 2010-11-02T00:00
at 2010-11-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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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月份上班途中車禍住院
公司是讓我請公傷假,公司也有協助請領勞保
不過公司有扣我9月份薪水
會計是說:是先把我的薪水扣掉公傷假請幾天就扣幾天薪,然後勞保在給付給我。
我爬很多文,也去勞保局查了一些法令
有人說:1.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喔(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那請問我們公司會計說是必須先扣我薪水然後勞保在給付
這樣是對的嗎?
還是我可以在哪裡看到法令說明是這樣呢?
請問熟勞基法的大大們協助解惑
已更新項目:
這樣說來我們家會計的做法是沒問題的囉~
謝謝各位大大的不吝指導!!
感激不盡~!!
公司是讓我請公傷假,公司也有協助請領勞保
不過公司有扣我9月份薪水
會計是說:是先把我的薪水扣掉公傷假請幾天就扣幾天薪,然後勞保在給付給我。
我爬很多文,也去勞保局查了一些法令
有人說:1.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喔(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那請問我們公司會計說是必須先扣我薪水然後勞保在給付
這樣是對的嗎?
還是我可以在哪裡看到法令說明是這樣呢?
請問熟勞基法的大大們協助解惑
已更新項目:
這樣說來我們家會計的做法是沒問題的囉~
謝謝各位大大的不吝指導!!
感激不盡~!!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Enid
at 2010-11-05T07:51
at 2010-11-05T07:51
這是正確的做法之一種
法源依據:
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解釋:
1.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無法提供勞務付出.自無法取得應有薪資
亦即勞工不應領取原有薪資
2.勞工無法提供勞務係因上下班職業災害所造成.所以雇主應對
勞工在無法上班提供勞務時間給予薪資補償
3.所以勞工所領金錢名目並非薪資而為補償金
4.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補償金為免稅項目
5.也就是雇主給付補償金與勞保局給付職災傷病給付都屬免稅.
6.如勞工薪資30000元.可能作法.先不論高薪低報.第四日起
一.雇主先補償30000元.勞保給付部分歸還公司
二.雇主先補償30%9000元+前3日.勞保給付70%
三.雇主先補償20000元.勞保給付多餘差額歸還公司
四.雇主補償30000元.勞保部分不申請
7.上述各種方法均屬可行.勞雇雙方可自行協調
8.上述

By Bethany
at 2010-11-03T22:19
at 2010-11-03T22:19
也就是說在你領不到薪資時才可以申請
以前勞保局是提供一種方式,就是雇主先給全薪
等勞方的診斷證明開好,再由雇主協助申請
而這筆錢可以歸墊至雇主帳戶
你會覺得那勞方又沒多拿錢,申請不申請有什麼差別?
當然有差,因為勞保給付是不用申報所得稅的
但沒記錯的話,是去年開始吧!
勞保局規定傷病給付只能匯入勞工個人帳戶
於是變成雇主如果先給全薪
遇上個講不通的勞工,堅持不把請領到的給付還給雇主
那就衰到雇主了
(事實上如果已領全薪是不能申請傷病給付的)
所以你家會計只是擔心同樣問題而已啦~

By Caitlin
at 2010-11-06T11:07
at 2010-11-06T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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