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傷假期間之"薪水給付"與"勞保給付"的問題
我在9月份上班途中車禍住院公司是讓我請公傷假,公司也有協助請領勞保不過公司有扣我9月份薪水會計是說:是先把我的薪水扣掉公傷假請幾天就扣幾天薪,然後勞保在給付給我。我爬很多文,也去勞保局查了一些法令有人說:1.職災請的是公傷假”“雇主當然要付休公傷假時之全額薪水”“(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公傷假是不扣薪(還要給足當日與日後休養的薪資)不扣全勤喔(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那請問我們公司會計說是必須先扣我薪水然後勞保在給付這樣是對的嗎?還是我可以在哪裡看到法令說明是這樣呢?請問熟勞基法的大大們協助解惑已更新項目:這樣說來我們家會計的做法是沒問題的囉謝謝各位大大的不吝指導!!感激不盡!!
網友回覆 3
- Enid
會計是說:是先把我的薪水扣掉公傷假請幾天就扣幾天薪,然後勞保在給付給我。這是正確的做法之一種法源依據: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解釋:1.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無法提供勞務付出.自無法取得應有薪資亦即勞工不應領取原有薪資2.勞工無法提供勞務係因上下班職業災害所造成.所以雇主應對勞工在無法上班提供勞務時間給予薪資補償3.所以勞工所領金錢名目並非薪資而為補償金4.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補償金為免稅項目5.也就是雇主給付補償金與勞保局給付職災傷病給付都屬免稅.6.如勞工薪資30000元.可能作法.先不論高薪低報.第四日起一.雇主先補償30000元.勞保給付部分歸還公司二.雇主先補償30%9000元+前3日.勞保給付70%三.雇主先補償20000元.勞保給付多餘差額歸還公司四.雇主補償30000元.勞保部分不申請7.上述各種方法均屬可行.勞雇雙方可自行協調8.上述
- Bethany
因為傷病給付是屬於「薪資補償」的性質也就是說在你領不到薪資時才可以申請以前勞保局是提供一種方式,就是雇主先給全薪等勞方的診斷證明開好,再由雇主協助申請而這筆錢可以歸墊至雇主帳戶你會覺得那勞方又沒多拿錢,申請不申請有什麼差別?當然有差,因為勞保給付是不用申報所得稅的但沒記錯的話,是去年開始吧!勞保局規定傷病給付只能匯入勞工個人帳戶於是變成雇主如果先給全薪遇上個講不通的勞工,堅持不把請領到的給付還給雇主那就衰到雇主了(事實上如果已領全薪是不能申請傷病給付的)所以你家會計只是擔心同樣問題而已啦~
- Caitlin
實務上,應該是雇主公司應先按全薪給付勞工可是常見的糾紛是當勞保局的傷病給付70%撥進勞工的帳戶裡,勞工就認為是他應吞沒這筆勞保局給付的錢所以,比較小心的會計總會先扣薪,以防勞工過河拆橋不還錢事實上,【勞工保險條例】的傷病給付就規定雇主原先發薪時已經全額付薪啦,勞工領得保險給付應歸還給超額的部份(即投保薪級的70%),雇主只負擔投保薪級的30%及與實薪的差額及第1~3天的全薪如有勞資權益事項不懂,到此找答案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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