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法第315條之2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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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先進們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是在講什麼成立要件是什麼何謂意圖?怎麼都長得好像阿??為了方便先進們回答我想知道的問題我舉一下例甲偷拍乙做愛然後在網路上散布無營利行為會成立315條之2的哪一項?麻煩幫小弟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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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en avatarLauren2011-06-06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Freda avatarFreda2011-06-06
拙見:315-1兩款,不管有無要營利,只要去側錄竊錄窺視,就已該當。只是兩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第一款是當場吃完(沒有留下紀錄)、第二款是還有打包(留下紀錄)315-2第一項指的是,如果有人要幹315-1然後我提供像是針孔鏡頭或是安裝了設備的房間,那我也就該當此項。所以說構成要件可以白化翻譯為:我要賺錢所以我提供設備來讓他人更可以方便地來看春宮。樓主的問題,可以依此分析:如果甲是「為了散佈」(貼到論壇)所以才偷拍,或是拍完就想
Olga avatarOlga2011-06-04
315-2第二項是再罰未遂犯那也就是說315-2第三項來不及成立就會變成第二項只是小弟不懂為何還要多設個第四項未遂犯罰之呢未遂犯之處罰以法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二項不就是了嗎??